公安部三局关于公民实施变性手术后变更户口登记性别项目有关问题的批复
公治〔2002〕131 号
福建省公安厅治安巡警总队:
你总队《关于变性手术后户口项目如何变更的请示》(闽公治〔2001〕178 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同意你总队提出的关于公民实施变性手术后变更户口登记性别项目有关问题的意见。即: 对于申请变更户口登记性别项目的公民,只要其出具国家指定医院为其成功实施变性手术的证明, 经县市公安机关审核后,公安派出所应予办理性别项目变更手续。 性别项目变更后,应重新编制公民身份号码。 其中已领取居民身份证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缴销,并为其重新办理居民身份证。
2002 年 9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