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民实施变性手术后变更户口登记性别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辖市公安局、卫生局:

为做好公民实施变性手术后性别变更登记工作,现就执行《公安部关于公民实施变性手术后变更户口登记性别项目有关问题的批复》(公治〔2002〕131 号)中的几个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1. 公民实施变性手术后,申请变更户口登记性别项目的, 须出具地级市(含外省)级以上医院为其成功实施变性手术的证明, 经县市公安机关审核后,公安派出所应予办理性别项目变更手续。
  2. 公民在国外或国内县级(含外省)以下医院实施变性手术的, 须经各省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院出具性别认定证明, 经县市公安机关审核后,公安派出所应予办理性别项目变更手续。
  3. 公民性别项目变更后,应重新编制公民身份号码,并在《常住人口登记表》背面的“登记事项变更”和“更正记载栏”中注明变更情况。 其中已领取居民身份证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缴销,并为其重新办理居民身份证。

2002 年 11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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