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阅前必读
- 下列内容可能有遗漏或错误,也不排除包含虚假信息的可能,且包含主观解读,仅供参考,作者对此不负法律责任。
- 下列内容只着重于公开可以查询到的相关文件的明文规定,且文件制定机关一般也有权力在具体行政过程中对规定做出不同的理解和解释,因此相关内容并不能帮助您具体办理相关业务。如果您想要实际操作,请参考 MtF.Wiki 提供的相关指引。
- 中国大陆的各行政区完全可以有自己针对跨性别的相关地方性规定。本文对地方性文件只进行了非常有限的介绍。
政务院“户口制度”诞生,对出生,死亡,迁移做了简单的规定。但对姓名、性别等信息没有说明,也未规定如何进行变更。
国务院任何变更报当地乡、镇人民委员会修改,没有其它具体说明。
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条明确了无论是否成年公民均可以变更姓名,没有对变更姓名附加条件。第十七条规定变更登记项目需要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登记机关可以索取相关证明。自1958年至今该条例从未更新。
中国大陆第一例非公开的性别重置手术由王大玫主刀于北京大学第三医院进行,受术对象是跨性别女性。1
中国大陆第一例公开报道的性别重置手术由何清濂主刀于上海长征医院进行,受术对象是跨性别女性。2
公安部治安管理局提供“国家指定医院为其成功实施变性手术的证明”可修改户口登记性别项目,性别项目变更后,应重新编制公民身份号码。首次明确允许境内医院性别重置手术后修改户籍性别。
河南省公安厅明确了河南省户籍居民于境外接受手术后可在“经各省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院出具性别认定证明”后修改户籍性别。规定河南省户籍居民境内手术后修改户籍性别必须由地级市(含外省)级以上医院出具相关证明。明确河南省户籍居民修改户籍性别后须在常住人口登记表中注明登记事项变更和更正记载栏中注明变更情况。其余规定与全国性规定一致。
北京市公安局规定“提供本人书面申请、医院诊断证明、公证部门的公证书”可变更户籍性别。明确允许北京市户籍居民在境外接受手术后可回国修改户籍性别的地区。
公安部治安管理局提供“国内三级医院出具的性别鉴定证明和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或司法鉴定部门出具的证明”可修改户口登记性别项目,性别项目变更后,应重新编制公民身份号码。相当于在整个中国大陆地区明确允许在境外接受手术后可回国修改户籍性别。
卫生部办公厅规定“变性手术后,医院为患者出具有关诊疗证明,以便患者办理相关法律手续。”并规定了在国内进行手术的相关门槛,包括需要无犯罪记录证明;已告知直系亲属拟行变性手术的相关证明;年龄大于20岁;接受心理、精神治疗1年以上且无效;未在婚姻状态;对变性的要求持续 5年以上;本人手术书面申请及其公证;易性癖病诊断证明;无共病精神疾病;非跨性别同性恋;需要医院伦理委员会同意。上述前置要求包括生殖器的切除、成形以及任何改变第二性征的手术。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规定“完成符合转换性别后的外生殖器重建手术后,医院为手术对象出具有关诊疗证明,以便手术对象办理相关法律手续”。“易性癖病诊断证明”改成“易性病诊断证明”。取消无共病精神疾病和非跨性别同性恋的要求。所提前置要求适用范围改为仅限“外生殖器的切除、成形及女变男乳房切除”。“变性手术”的表述改为“性别重置手术”
上海市公安局禁止上海市“学生集体户口、博士后工作站集体户口以及中央各部委、各省市驻沪办事处工作集体户口人员”变更姓名、性别等信息。明确婴儿性别按照出生医学证明登记。其余规定与全国性规定一致。
国家卫生健康委“性别不一致”位于 ICD-11 中的“性健康相关情况”章节。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规定“激素治疗、外科手术治疗(变性手术)”等方式是易性症的治疗方式。易性症的诊断要求转换性别身份至少持续存在2年以上。陆峥参与编写。
公安部规定“本人或者监护人应当凭国内三级医院出具的性别鉴定证明,或者具备资格的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证明,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可变更性别。相当于取消了此前全国性规定的“性别鉴定证明的公证书”的要求。对姓名更改做了更加详细的规定和限制。规定变更性别等项目时,公安机关应当进行人像、指纹等检索比对,存疑的进行走访调查,形成比对和走访调查书面材料,确保相关信息真实准确。规定公民姓名、性别等变更的,应当申请换领新的居民身份证、居住证。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易性病诊断证明”表述改为“易性症(性别焦虑,或性别不一致)诊断证明”,并明确该证明必须来自三级医院。伦理委员会相关要求改为“须经医院论证、伦理审查和多学科讨论”。取消手术书面申请的公证要求。最低年龄要求从20岁下调到18岁。取消了“术前接受心理、精神治疗 1 年以上且无效”的要求。所提前置要求适用范围改为仅限“生殖器的切除、成形”。规定完成符合转换性别后的生殖器及性腺(睾丸、卵巢)切除手术后,医院为手术对象出具有关诊疗证明,以便手术对象办理相关法律手续。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明确复合包装产品中包含环丙孕酮或雌二醇单方制剂,也应被禁止网络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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